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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82执547号

肖宜明、罗勇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肖宜明;罗勇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82执547号申请执行人肖宜明,男,1969年02月20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罗勇奇,男,1969年09月16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肖宜明与罗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宜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582民初21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勇奇偿还35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申请执行费5205元。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勇奇的银行存款35885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太举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郑 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