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82执547号申请执行人肖宜明,男,1969年02月20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罗勇奇,男,1969年09月16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肖宜明与罗勇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宜明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582民初216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罗勇奇偿还35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至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申请执行费5205元。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勇奇的银行存款358855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利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太举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郑 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