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92民初1485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昆泰国际大厦O-708—**。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童,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别优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宝田经济合作社云山大道田美路自编**淘淘乐电子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洋。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别优化妆品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别优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剑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张恺茵
书记员黄丽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