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终62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司继辉,男,汉族,1975年1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长江东路**院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王紫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桂霞,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洁,河南思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司继辉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多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62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司继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52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周 金
审判员 扈孝勇
审判员 张晶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吴奇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