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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9001执2408号之三

薛素荣、薛素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薛素荣;薛素娥;王国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9001执2408号之三

申请人:薛素荣,女,汉族,住济源市。

申请人:薛素娥,女,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王国文,男,汉族,住济源市。关于薛素荣、薛素娥与王国文、李小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9)豫9001民初1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国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国文位于森林半岛27号楼3单元1至2层东户的房产。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攀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苗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