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吉01民终168号

王宇路与乔永彬相邻通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相邻通行纠纷
当事人
王宇路;乔永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1民终1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宇路,男,199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永彬,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

上诉人王宇路因与被上诉人乔永彬相邻通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8)吉0122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宇路上诉请求:要求撤销农安县人民法院(2018)吉0122民初3234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及理由:乔永彬挖沟的土地不是他的承包田,有村里和乡里的证明。乔永彬2018年5月份在路上挖的沟并没有像他说的及时回填,到2018年7月30日还没有回填,在农安县青山口乡派出所有出警记录能证明。本案询问的乔永福是乔永彬的亲叔兄弟,不应该作为证人。据此几点,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乔永彬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乔永彬挖的坑已经及时回填,没有给上诉人造成任何损失,请求驳回上诉请求。王宇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将自己所挖沟的道路回填,保证原告的农用车能正常通过,不影响原告的正常耕种和收获;2.要求被告赔偿辣椒损失11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宇路与乔永彬均系二道沟村村民,其承包田相邻。2018年7月,乔永彬在其承包田南侧挖了一个坑,阻止车辆通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原告王宇路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乔永彬在其承包田挖沟后及时回填,未造成阻止原告通行的后果,王宇路的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王宇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宇路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现场察看,王宇路起诉时,乔永彬已将自己所挖的道路回填,王宇路可以驾驶农用车在此正常通行,故对其要求乔永彬回填道路的主张不予支持。另王宇路称因通行受阻导致辣椒受损,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辣椒受损与乔永彬挖坑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辣椒受损的具体数额,故对其要求乔永彬赔偿辣椒损失的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宇路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王宇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立新

代理

审判员  吕玉玉

代理

审判员  魏 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杉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