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民初2166号
原告:华润置地(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喻霖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荣花,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荣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华润置地(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润置地(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合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倪良月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娟
书 记 员 樊文娟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