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4财保7号
申请人:刘岩,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申请人:马睿拓,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
申请人:雷静,女,汉族,1981年12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申请人刘岩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马睿拓、雷静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其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刘岩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分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马睿拓、雷静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李宏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代
书记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