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25刑初76号 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恒泉,男,1967年7月3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汉族,小学文化,经商,住永春县。曾因饮酒后无证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于2018年12月19日被永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一千六百元。现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到案,次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3月15日经永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月22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 永春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诉刑诉[2019]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恒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灿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恒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黄恒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省道S206线由永春县石鼓镇凤美村路段往卿园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石鼓治超站时,停车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自己饮酒后驾车的事实,但现场拒不配合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且被带至永春县医院后仍不配合血样采集。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9年1月23日15时21分,被告人黄恒泉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8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黄恒泉驾驶的机动车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扣押,且公安机关于当月25日对被告人黄恒泉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又于当日将该被扣押的机动车发还给被告人黄恒泉。被告人黄恒泉曾因饮酒后无证且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于2018年12月19日被永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一千六百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恒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现场调查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现场照片、抽血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证明,机动车非盗抢证明,福建君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附检验图片,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永春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道路交通违法扣留车辆(证件、物品)领取通知书,永春县公安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工作说明,被告人黄恒泉的身份证复印件、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恒泉无视国家法律,在醉酒(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达151.8mg/100ml)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恒泉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恒泉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恒泉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五)(七)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恒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的起止时间待判决执行之日另行确定。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褚淑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姚佳霖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4- 5-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