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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13执4203号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唐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唐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13执4203号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站、管健,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唐枭,男,1988年4月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关于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唐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98000元,并支付利息29912.28元、滞纳费1950.67元(截至2018年5月28日,利息和滞纳费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9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以及律师费5051元。

二、对唐枭的前述第1项债务和诉讼费用,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有权以唐枭提供抵押的苏(2016)江阴市不动产证明第001187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房屋所有权与唐枭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前述抵押财产的价款在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驳回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房屋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1、银行存款情况。经向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相应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2、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江阴市××新村××室房产,该房产涉及刑事案件,暂时无法处置。3、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唐枭名下无车辆。综上,合计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240436.95元及相应利息。因唐枭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唐枭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8)苏0213民初35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判长  刘德龙

审判员  尤 祺

审判员  冯德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李涛

书记员马振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