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琼96执17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汪昌明,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
被执行人:黄展招,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屯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保证人:王才姑,女,198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屯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保证人:王丁平,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屯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保证人:唐奋,男,1979年9月25日出生,现住屯昌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昌明与被执行人黄展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因保证人王才姑、王丁平、唐奋于2019年3月20日自愿为被执行人黄展招提供保证,保证被执行人在2019年3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68305元。截至2019年4月3日,被执行人就上述保证的款项已支付103305元。现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剩余的65000元,致使债权无法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王才姑、王丁平、唐奋在保证责任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汪昌明清偿6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国强
审 判 员 宋 杰
审 判 员 林中才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明丽
书 记 员 许 东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5.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