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03执2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湘东化工厂。投资人:栗志元。
被执行人:湖南长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呈。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6月27日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3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的特殊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0103执24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荆 钊
审 判 员 李石江
审 判 员 李 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李 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