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湘0103执2464号之一

长沙市芙蓉区湘东化工厂、湖南长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市芙蓉区湘东化工厂;湖南长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03执2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沙市芙蓉区湘东化工厂。投资人:栗志元。

被执行人:湖南长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呈。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6月27日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3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案件的特殊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0103执24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荆 钊

审 判 员  李石江

审 判 员  李 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代理

书记员  李 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