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藏0502民初463号
原告:龚秀英,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打工,住西藏山南市康珠园小区特色街47号。
被告:李代勇,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职业及住址不详。
原告龚秀英与被告李代勇彩票奖券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秀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代勇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秀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一次性返还欠款26000元;2.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损失。诉讼过程中,原告龚秀英自愿放弃要求由被告支付其他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8年8月5日被告在山南市中国福利彩票54030008站购买价值26000元的彩票,该笔款项当时是由原告垫付。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并承诺于一个星期内还清。时至今日,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现为维护原告龚秀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李代勇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任何证据。原告龚秀英为证明其主张提交的证据有:1.欠条原件1张,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26000元的事实;2.中国福利彩票代销证复印件2张、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1张、证明复印件1张,用以证明原告龚秀英为编号54030008网点的福利彩票销售员的事实;3.录音光盘1张,用以证明原告龚秀英向被告李代勇催款的事实。本院审核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要件完备、内容客观真实,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故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原告龚秀英的庭审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代勇自2018年5月至同年8月5日期间,从山南市中国福利彩票54030008网点赊购价值26000元的快3彩票,原告龚秀英作为该网点的销售员代被告垫付彩票充值款26000元。另查明,被告李代勇于2018年8月5日向原告龚秀英出具了一份内容为:“欠龚秀英26000元整,贰万陆千元整,一个星期内还清”的欠条。
本院认为,原告龚秀英与被告李代勇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彩票销售合同,但被告李代勇从原告龚秀英处购买彩票的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当事人均应遵守。关于原告龚秀英要求由被告李代勇返还欠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龚秀英作为中国福利彩票54030008网点的彩票销售员其垫付被告赊购的彩票款26000元,对此被告李代勇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26000元。本案中,原告龚秀英已依约向被告李代勇履行了销售彩票的义务,但被告李代勇拒不偿还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及该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龚秀英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李代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龚秀英所陈述的事实、举出的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龚秀英要求由被告李代勇返还欠款26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李代勇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龚秀英一次性返还欠款2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李代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巴桑卓嘎
审判员 央 宗
审判员 加央曲珍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次仁卓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