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1221号
原告:幸建平,男,汉族,1977年2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廖洪梅,女,汉族,1978年1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成都成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昭觉寺横路**。
法定代表人:余驰。 原告廖洪梅、原告幸建平与被告成都成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受理后,原告廖洪梅、原告幸建平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廖洪梅、原告幸建平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洪梅、原告幸建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廖洪梅、原告幸建平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海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陈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