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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091执869号之一

姜晓东、威海开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姜晓东;威海开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091执8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姜晓东,男,1985年11月12日生,汉族,现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威海开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2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F50330293J。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晨光申请执行人姜晓东与被执行人威海开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威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威劳调字第7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威海开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大道南侧、××土地一宗,因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万元,部分履行付款义务后,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威海开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姜晓东支付执行款7万元,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姜晓东支付执行款37000元,双方约定,上述款项由被执行人威海开元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直接汇入申请执行人姜晓东名下账户(开户行:文登葛家镇农村信用社,账号:62×××65),因双方履行和解协议期限较长,为提高执行效率,案件应当终结执行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9)威劳调字第73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合成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石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