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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3民初1159号

孙国强与袁维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国强;袁维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3民初1159号

原告:孙国强,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被告:袁维扬,男,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强与被告袁维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袁维扬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国强承担。

审判员  刁志岭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小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