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辖终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同华,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胶州市瑞兴通建筑安装处,住所地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杨家林村南。 经营者:张某,男,197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上诉人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胶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281民辖初130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约定的安装地为潍坊市潍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应由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涉案《铁塔安装承揽合同》第八条约定,发生纠纷,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合法有效。被上诉人即合同甲方,其住所地在胶州市,故胶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许凌屏
审判员 赵 鉴
审判员 周长亮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张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