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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27民初111号

那仁满达与丽丽、丁鹏第三人玉兰、阿拉坦巴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2-2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当事人
那仁满达;丽丽;丁鹏;玉兰;阿拉坦巴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27民初111号

原告:那仁满达,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萨如拉,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丽,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告:丁鹏,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第三人:玉兰,女,1970年2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第三人:阿拉坦巴根,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原告那仁满达与被告丽丽、丁鹏,第三人玉兰、阿拉坦巴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明 玉

人民陪审员 马 金 玲

人民陪审员 玉   花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白澈力木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