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727民初111号
原告:那仁满达,男,1987年4月26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萨如拉,内蒙古运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丽,女,1983年1月11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被告:丁鹏,男,1977年7月1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
第三人:玉兰,女,1970年2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第三人:阿拉坦巴根,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 原告那仁满达与被告丽丽、丁鹏,第三人玉兰、阿拉坦巴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明 玉
人民陪审员 马 金 玲
人民陪审员 玉 花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白澈力木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