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1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秋枝,女,1967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刘智超,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赵河勤,女,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关于王秋枝与刘智超、赵河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中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9)豫郑牟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秋枝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王秋枝与刘智超、赵河勤纠纷一案中:
一、于2019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刘智超、赵河勤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控结果为刘智超名下有汽车(车牌号码:豫A×××**)一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无其他财产;
二、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智超、赵河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19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刘智超不动产情况进行了传统查控,结果发现刘智超名下有位于中牟县西环路东、爱香路南广厦小区11号楼1-301号(不动产证号为豫(2016)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000747号)房产一套,于2019年4月2日对该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四、于2019年4月2日,到被执行人刘智超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结果为无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王秋枝做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王秋枝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院在执行王秋枝申请执行刘智超、赵河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明的财产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秋枝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运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吴胜
书记员徐明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