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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22执1222号之一

王秋枝、刘智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秋枝;刘智超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22执12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秋枝,女,1967年8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

被执行人:刘智超,男,1978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赵河勤,女,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关于王秋枝与刘智超、赵河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中牟县公证处作出的(2019)豫郑牟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秋枝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王秋枝与刘智超、赵河勤纠纷一案中:

一、于2019年3月16日,对被执行人刘智超、赵河勤名下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控,查控结果为刘智超名下有汽车(车牌号码:豫A×××**)一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无其他财产;

二、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刘智超、赵河勤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于2019年3月12日,对被执行人刘智超不动产情况进行了传统查控,结果发现刘智超名下有位于中牟县西环路东、爱香路南广厦小区11号楼1-301号(不动产证号为豫(2016)中牟县不动产权第0000747号)房产一套,于2019年4月2日对该房产进行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四、于2019年4月2日,到被执行人刘智超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结果为无财产;本院于2019年4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王秋枝做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王秋枝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院在执行王秋枝申请执行刘智超、赵河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查明的财产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王秋枝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运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吴胜

书记员徐明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