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5民特3号
申请人:杨先卓,男,2004年5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法定代理人:王美莲,女,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杨子墨,男,200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法定代理人:王美莲,女,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
申请人:回鲁君,又名回鲁军,女,198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
申请人杨先卓、杨子墨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回鲁君失踪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申请人杨先卓、杨子墨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先卓、杨子墨撤回申请。
审判员 倪 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程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