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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05执保206号

广西南宁邕江药业有限公司、马林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广西南宁邕江药业有限公司;马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执保206号

申请人:广西南宁邕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白沙大道**。

法定代表人:鞠晓培,董事长。

被

申请人:马林,男,汉族,1955年7月25日出生,住南宁市江**。 本院受理原告广西南宁邕江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标的额为526632.38元。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的编号为PZPP201945013100000047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以526632.38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马林在我院案号为(2018)桂0105执3369号案件的执行款项,冻结期限三年,冻结至2022年4月2日止。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许诗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