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19)青01执132号 蒋能祥、青海三江雪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蒋能祥与青海三江雪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西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宁仲裁字第003号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青海三江雪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能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西宁仲裁委员会(2019)宁仲裁字第003号号仲裁裁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蒋能祥与被执行人青海三江雪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约定,双方结算金额为42万元,现在青海三江雪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已经将42万元,分两次转入申请执行人蒋能祥指定账户,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西宁仲裁委员会(2019)宁仲裁字第003号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一九年四月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