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宁0425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虎秉富,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干部,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赵国平,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刘琴,女,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本院执行的虎秉富依据(2014)彭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赵国平、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虎秉富已与被执行人赵国平、刘琴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虎秉富自动放弃29000元,被执行人赵国平、刘琴将剩余41000元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虎秉富于2019年3月29日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彭民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峥嵘
审判员 赵憧未
审判员 查安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马月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