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6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昌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俊强,理事长。 住所地:昌邑市北海路**。
被
申请人:林德记,男,汉族,1971年1月10日生,昌邑市, 被
申请执行人:林桂强,男,汉族,1971年1月21日生,昌邑市人,现住该村, 被
申请执行人:林德绪,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生,昌邑市人,现住该村, 被
申请执行人:林德强,男,汉族,1974年5月16日生,昌邑市人,现住该村, 被
申请执行人:林德彬,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生,昌邑市人,现住该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昌邑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做出的(2016)鲁0786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林德记、林德强、林德绪、林桂强、林德彬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中确认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桂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林桂强所有的位于昌邑市石埠社区新兴路26号4幢410室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昌邑房权证饮马字第××号) 二、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管理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或灭失的,应由被执行人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财产的产权,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
二0一九年四月三日始至
二0二一年四月二日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光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元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