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86号
申请人:遵义新四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代河沟F幢1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MA6DNLKQ2P。
法定代表人:饶方礼,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成祥,贵州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娄作江,男,196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遵义新四发商贸有限公司诉娄作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遵义新四发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在700000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或者查封被申请人价值700000元的财产。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遵义新四发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使本案审结后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娄作江7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被申请人娄作江价值70000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转让、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原告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德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