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188号
申请人:皮建群,女,汉族,1969年10月18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被
申请人:陈明涛,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人皮建群与被申请人陈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陈明涛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并由皮建群提供其名下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黔(2015)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12792号)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皮建群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陈明涛价值150000元的财产,且提供了担保,故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陈明涛价值15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陈明涛的银行存款15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皮建群名下的位于遵义市汇川区房屋(房屋产权证号:黔(2015)遵义市不动产权第0012792号)。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隐匿、转移、转让、变卖、毁损被保全的财产,亦不得实施其他导致查封财产权属变更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的行为。如需变卖被保全财产,需报本院批准,并将变卖所得价款向本院提存。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人如果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续行保全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德均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方钰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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