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22民终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易发慧,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万州区村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68-1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业么才让,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易发慧因与被上诉人青海行家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青2221民初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易发慧仍未交纳上诉费用,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易发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魏万勇
审 判 员 齐建彩
审 判 员 熊 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侯晓虹
书 记 员 贺延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