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3民初1303号
原告:卢永祥,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周丽莎,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会军,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永祥与周丽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卢永祥于2019年4月3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卢永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卢永祥负担。
审判员 于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