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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民初1303号

卢永祥与周丽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卢永祥;周丽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3民初1303号

原告:卢永祥,男,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告:周丽莎,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威海市文登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会军,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卢永祥与周丽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卢永祥于2019年4月3日以双方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卢永祥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由原告卢永祥负担。

审判员  于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王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