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5民初2149号
原告:张利,女,197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武汉世纪弘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江城大道**绿地新都会****商18。
法定代表人:王艳,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张利与被告武汉世纪弘园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张利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利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利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利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周晶
书记员韩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