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3民初1212号
原告:巴东县亚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3565459185N。
法定代表人:黄玉勇,董事长。
被告:李春华,男,1980年1月25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杨修清,女,1981年12月7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巴东县亚星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春华、杨修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
原告巴东县亚星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以双方私下协商一致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在撤诉申请书中,原告巴东县亚星商贸有限公司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巴东县亚星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且在撤诉申请书中,原告巴东县亚星商贸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因此,原告巴东县亚星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巴东县亚星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郑永娥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姚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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