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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3425民初911号

曾兴友与简方云、陈仕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曾兴友;简方云;陈仕荣;简来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25民初911号

原告:曾兴友,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配巧(系曾兴友女儿),女,199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聪,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简方云,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告:陈仕荣,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告:简来福,男,199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告简方云、陈仕荣、简来福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杰琳,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曾兴友与被告简方云、陈仕荣、简来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曾兴友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兴友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兴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曾兴友负担。

审判员  梅佑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程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