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25民初911号
原告:曾兴友,男,197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配巧(系曾兴友女儿),女,199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聪,男,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简方云,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告:陈仕荣,女,196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告:简来福,男,1995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 被告简方云、陈仕荣、简来福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杰琳,四川福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曾兴友与被告简方云、陈仕荣、简来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
原告曾兴友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兴友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兴友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曾兴友负担。
审判员 梅佑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程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