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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执14号之三十五

江西铜鼓江桥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腾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5-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西铜鼓江桥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腾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4号之三十五

申请执行人:江西铜鼓江桥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定江西路658号,组织机构代码:X1243015-5。

法定代表人:冯绪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腾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仙来中大道58号1幢1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607965309。

法定代表人:陈振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铜鼓江桥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江西省腾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民初8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腾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帐户15×××72的银行存款壹拾柒万陆仟肆佰柒拾柒元整(176477.0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崇涛

审判员  赖 震

审判员  兰 旺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袁书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