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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982财保13号

敦煌市隆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与敦煌市隆丰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杨涛等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9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敦煌市隆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敦煌市隆丰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杨涛;杨波;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982财保13号

申请人:敦煌市隆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高丰平,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越远,甘肃鸣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敦煌市隆丰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杨波。

被

申请人:杨涛,男,敦煌市隆丰大酒店经营人。

被

申请人:杨波,男,住张掖市。

被

申请人:张掖市鑫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邢学龙,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敦煌市隆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敦煌市隆丰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酒店财产(价值约100万元)、杨涛购买的位于甘州区长寿街西侧的鑫汇国际商贸城×层×号、×号、×号三间商铺(价值约220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敦煌市隆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并自愿承担法律后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敦煌市隆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敦煌市隆丰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酒店内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共计119页),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杨涛购买的位于张掖市甘州区长寿街西侧的鑫汇国际商贸城×层×号、×号、×号三间商铺,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敦煌市隆丰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段旭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李彩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