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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2执250号

安哲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李国金;安哲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2执250号

申请执行人:李国金,男,汉族,1953年6月28日出生,户籍地吉林省磐石市。

被执行人:安哲,男,满族,1964年4月14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李国金依据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2民初1275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安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一百万元并支付利息六十万元、逾期利息(以一百万元为基准,自

二〇一三年五月一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计算)。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3、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共扣划了35694.01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5、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线索称,北京市西城区景尔胡同X号可能是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经本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上述财产线索不实。6、安哲系本院(2015)西执字第00404号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该案经调查认为安哲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以(2015)西执字第00404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及本案拟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凌翥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纪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