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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3民初748号

张凌云与谭开普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湖北省巴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张凌云;谭开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3民初748号

原告:张凌云,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被告:谭开普,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张凌云诉被告谭开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2019年4月3日,原告张凌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凌云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张凌云负担。

审判员  向子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向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