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424执保184号
申请人:青岛欧朗特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096171831M。
法定代表人:孙兆波,总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临邑经济开发区段南侧(华兴路南首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5552348989。
法定代表人:庄申刚,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欧朗特照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5513.2元银行存款。 经本院执行,于2019年4月1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上海长阳支行账户为10×××10的银行存款0.00元,于2019年4月3日查封了被申请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临邑县经济开发区华兴路南首东侧6号房(证号:鲁(2018)临邑县不动产权第0000237号)、临邑县经济开发区华兴路南首东侧7号房(证号:鲁(2018)临邑县不动产权第0000238号)房产。 至此,被申请人山东亚明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部分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2019)鲁1424执保184号一案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