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2民初1495号之二 解除保全
申请人: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4981708XL(1/3)。
法定代表人:刑翰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友红,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7199110169209。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烨,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307201811062763。
被
申请人: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红谷现代城**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6512R。
法定代表人:汤瑞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浩,男,1993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该公司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美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作出了(2019)赣0102民初1495号民事裁定书,并根据该裁定书规定,冻结被申请人美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美华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 群
人民陪审员 郭 勇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万静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