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6民初455号
原告:周文旦,男,汉族,1968年5月27日生,住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状,男,汉族,1947年7月2日生,住汝阳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清春,男,汉族,1942年9月26日生,住汝阳县。
原告周文旦与被告周清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旦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文旦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清春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25元,减半收取为62元,由原告周文旦负担。
审判员 常静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