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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26民初455号

周文旦与周清春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周文旦;周清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26民初455号

原告:周文旦,男,汉族,1968年5月27日生,住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状,男,汉族,1947年7月2日生,住汝阳县,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清春,男,汉族,1942年9月26日生,住汝阳县。

原告周文旦与被告周清春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文旦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文旦自愿撤回对被告周清春的起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125元,减半收取为62元,由原告周文旦负担。

审判员  常静然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