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122刑初4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琰,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抓获,2018年5月14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2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永浩,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发榕,男,199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住福建省上杭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抓获,2018年5月14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2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郭志勇,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苏珅,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抓获,2018年5月14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2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黄岗峰,河南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银,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2014年6月1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抓获,2018年5月14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2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风彩,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嘉隆,男,199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住福建省长汀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九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抓获,2018年5月14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2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泉林,男,199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住福建省长汀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4日被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抓获,2018年5月14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2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婷婷,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苏甜,女,199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因犯抢劫罪、抢夺罪于2016年10月28日被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拘役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抓获,2018年5月14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2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杨乐,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童薏岚,女,199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抓获,2018年5月14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2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毛会春,河南顺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余嘉伟,男,199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抓获,2018年5月14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2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兰子禄,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益成,男,198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抓获,2018年5月14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2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王超,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凡,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廖欣欣,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抓获,2018年5月14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2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高全民,河南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富超,男,199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住龙岩市新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抓获,2018年5月14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2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上官翰清,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俞文斌,男,199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抓获,2018年5月14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2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陈业,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文彬,男,199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汀县,住福建省长汀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抓获,2018年5月14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2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贾向禹,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水源,男,199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住福建省漳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抓获,2018年5月11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2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郭耀栋,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伟波,男,199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住福建省漳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抓获,2018年5月14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2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李云,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靳远,河南智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陈贺**,男,199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住福建省漳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抓获,2018年5月14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2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俊磊,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英梅,女,1998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住福建省漳浦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8年5月10日被抓获,2018年5月14日被临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8年6月22日被临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谌艳杰,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漯临检公诉刑诉(2018)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琰、黄发榕、苏珅、魏银、余嘉隆、韩泉林、苏甜、童薏岚、余嘉伟、陈水源、陈伟波、陈贺**、陈英梅犯诈骗罪,苏琰、陈益成、廖欣欣、黄发榕、余嘉伟、李富超、俞文斌、韩文彬犯开设赌场罪,魏银犯抢劫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瑜林、丁卫军、陈梦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琰及其辩护人王永浩、黄发榕及其辩护人郭志勇、苏珅及其辩护人黄岗峰、魏银及其辩护人李风彩、余嘉隆及其辩护人王鹏、韩泉林及其辩护人张婷婷、苏甜及其辩护人杨乐、童薏岚及其辩护人毛会春、余嘉伟及其辩护人兰子禄、陈益成及其辩护人王超、张凡、廖欣欣及其辩护人高全民、李富超及其辩护人上官翰清、俞文斌及其辩护人陈业、韩文彬及其辩护人贾向禹、陈水源及其辩护人郭耀栋、陈伟波及其辩护人李云、靳远、陈贺**及其辩护人张俊磊、陈英梅及其辩护人谌艳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关于福建龙岩诈骗的事实2017年12月中旬至2018年3月下旬,被告人苏琰、黄发榕、苏珅、魏银、余嘉隆、韩泉林、苏甜、童薏岚、余嘉伟先后在福建省龙岩市雁石镇红林村苏珅家内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储木厂苏琰租住房内、龙岩市新罗区苏琰经营的源辉酒业店铺内以发放贷款的名义,通过电话、虚假网络贷款平台联系需求客户,以收取贷款手续费为幌子骗取客户钱财。被告人苏琰为组织者,提供笔记本电脑、手机、手机卡、电话号码等。苏珅负责通过银行卡转账,黄发榕和余嘉隆负责取款,苏甜和童薏岚负责打电话联系客户,魏银、韩泉林、余嘉伟负责微信聊天,苏琰按每人骗得钱财的百分之十给予提成。该诈骗团伙前后实施贷款类诈骗活动近三个月,涉及河南省临颍县滕某、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张某1等多名被害人被骗,被骗金额共计405814元。(二)关于开设赌场的事实2018年4月初,被告人苏琰、陈益成、廖欣欣、陈坤荣(另案处理)、黄发榕、李富超、余嘉伟、俞文斌、韩文彬在福建省龙岩市禹州城上城10号楼30层、31层设立工作室,利用“重庆时时彩”等虚假网页进行博彩类赌博活动。被告人苏琰、陈益成、廖欣欣主要负责人员组织、赌博场地、软硬件设备、财务管理等事务,被告人黄发榕提供技术服务,其余人为“拉手”,负责从网上拉人进入赌博平台参加赌博活动,直到2018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三)关于江西遂川诈骗的事实2018年3月初至5月10日,被告人陈水源、余嘉隆、童薏岚、陈伟波、陈贺**、陈英梅、陈丽兰(已起诉)、王燕宝(已起诉)8人在江西省遂川县利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陈浦生(在逃)租赁的帝王财富广场五单元1101室作为工作室,并利用陈浦生购置的电脑、打印机、手机等设备,以发放贷款的名义,通过陈浦生提供的电话号码、虚假网络贷款平台联系需求客户,以收取手续费为幌子骗取客户钱财。被告人陈水源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并打印陈浦生非法获取的手机号码,然后分发给各组(8人共分为4组,每组有一男一女两名组员)进行诈骗活动。陈浦生按照每人骗取金额的总数给每人百分之八的提成。该诈骗团伙在作案期间共拨打电话19××9次,其中被告人童薏岚拨打电话7210次,陈英梅拨打电话2849次,王燕宝拨打电话6980次,陈丽兰拨打电话2160次。(四)关于抢劫的事实2015年7月30日晚,被告人魏银受李秀平(另案处理)指使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老汽车站以包车为由将被害人谢某(驾驶闽F×××××小汽车)骗至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翠屏路毛巾厂大门口,然后伙同徐本江、汤炜彬、庄彬华(三人已另案处理)将谢某拉下车,搜走谢的两部手机及现金3000元。接着又将谢带至李秀平开的小车后排,魏银和徐本江分坐谢的两边,庄彬华坐小车副驾驶座,李秀平将车开到新罗区东城隧道旁的蜈蚣山上。汤炜彬驾驶谢某的小车跟随其后,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魏银用手打谢某的脸。在蜈蚣山上,魏银、徐本江、汤炜彬、李秀平将谢某拉下车,李秀平用木棍威胁并殴打谢某,要谢拿钱,谢跪地求饶告诉李秀平其银行卡内有钱。后李秀平等人开车带谢某至新罗区南城登高东路东风桥加油站对面的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取出15500元交给李秀平。次日8时25分许,被告人魏银等按照李秀平的安排将谢某带到新罗区曹溪龙腾中路华鼎公馆5号楼车天下车行,以人民币30000元(扣除手续费1000元,实得29000元)将闽F×××××小汽车抵押给车行。随后由徐本江将谢某送走,并归还两部手机给谢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琰、黄发榕、苏珅、魏银、余嘉隆、韩泉林、苏甜、童薏岚、余嘉伟、陈水源、陈伟波、陈贺**、陈英梅的行为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琰、陈益成、廖欣欣、黄发榕、余嘉伟、李富超、俞文斌、韩文彬的行为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魏银的行为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苏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其辩称:1、对指控金额有异议,其诈骗金额5万左右,其他30多万是帮龙门顺取款,但不知道取的什么款;2、开设赌场这一块,其让人过去上班,没有提供场所和作案工具。辩护人王永浩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苏琰犯诈骗罪及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无异议,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1、对起诉书指控苏琰诈骗金额共计405814元有异议,起诉书诈骗金额中374098.3元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犯罪;2、苏琰在开设赌场罪中系从犯,且犯罪情节较轻;3、苏琰自愿认罪,悔罪,认罪态度好,构成坦白,且系初犯,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发榕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郭志勇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黄发榕犯诈骗罪、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无异议。黄发榕系从犯、初犯、构成坦白且认罪态度较好,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苏珅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1、其没有负责通过银行卡转账,只是苏琰出去忙的时候,吩咐其通过银行卡转账,经手转账5万多;2、其诈骗金额2万多,12月26号离开,后边的事情不知情。辩护人黄岗峰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苏珅犯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1、对公诉机关指控诈骗数额认定为405814元的证据不充分;2、对起诉书中认定苏珅为本案负责银行转账有所不妥;3、苏珅系从犯,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较小;系初犯、偶犯,构成坦白;4、苏珅非法所得5000多元,自愿退赃6000元;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魏银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无异议,但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1、其诈骗半个月左右,骗取金额二、三千;2、其在抢劫犯罪过程中没有殴打谢某。辩护人李风彩的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诈骗金额405814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魏银在两起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3、魏银构成坦白,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4、魏银在抢劫犯罪中应参照同案犯的刑期进行量刑。
被告人余嘉隆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罪名有异议。其辩称当时取款时苏琰讲是红酒的钱,其对诈骗事实不知情。辩护人王鹏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余嘉隆犯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对诈骗数额有异议;余嘉隆系从犯、构成坦白,当庭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韩泉林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张婷婷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韩泉林犯诈骗罪及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1、韩泉林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2、韩泉林系从犯;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3、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多次主动联系受害人滕某,代韩泉林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受害人滕某出具谅解书。应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苏甜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杨乐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苏甜犯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1、公诉机关指控犯罪数额过高;2、苏甜系从犯;3、犯罪情节较轻;4、苏甜构成坦白,且积极认罪、悔罪。
被告人童薏岚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毛会春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童薏岚犯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1、公诉机关认定童薏岚参与全部诈骗数额405814元的证据不足;2、童薏岚系从犯,在第三起犯罪中属于犯罪未遂,应从轻处罚;3、童薏岚认罪认罚,构成坦白且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4、童薏岚得到受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余嘉伟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兰子禄的辩护意见:1、余嘉伟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以诈骗罪定性;2、本案应区别每个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予以量刑;3、余嘉伟系从犯,构成坦白,作案时间短,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4、徐嘉伟部分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益成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王超、张凡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陈益成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无异议。1、陈益成犯罪情节轻微,所实施的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没有从中获利,陈益成仅负责“拉手”管理;2、陈益成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3、陈益成系初犯、偶犯;4、陈益成系家庭经济支柱,其被捕后,家中仅剩妻子一人,要照顾老人和孩子,经济负担较重。综上建议对陈益成在一年以下量刑,同时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廖欣欣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高全民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廖欣欣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无异议。1、廖欣欣在整个案件中,作用相对较小,主观恶性不深,实际接受投注的人员较少,没有实际获利行为;2、廖欣欣构成坦白且系从犯、初犯、偶犯。
被告人李富超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上官翰清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李富超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及犯罪事实没有意见。李富超系从犯,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被告人俞文斌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陈业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俞文斌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无异议。1、俞文斌犯罪情节轻微,所起作用不大,犯罪时间短,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涉及的被害人只有5人,金额仅为1500元;2、俞文斌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初犯、偶犯。建议对其免除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被告人韩文彬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贾向禹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韩文彬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无异议。1、韩文彬系从犯;2、犯罪时间较短,构成坦白,系初犯、偶犯,且当庭认罪、悔罪。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陈水源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郭耀栋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水源犯诈骗罪及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1、起诉书指控陈水源等人拨打电话次数19××9次的证据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2、陈水源在本案中不是共同犯罪的主犯,只是打工者,退一步讲,即使认定为主犯,也属于作用较小的主犯;3、起诉书已经认定陈水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社会危害性低,系从犯,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当庭认罪,并递交悔过书;4、如对陈水源判处自由刑实刑,2018年5月10日应当折抵刑期。
被告人陈伟波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无异议,对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其辩称:其对拨打电话次数有异议,没有打过电话。辩护人李云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陈伟波犯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1、在事实认定方面,认定拨打19××9次电话,证据不足,不足以认定“有其他特别严重情形”;2、陈伟波系从犯,主观恶性不大;3、本案系犯罪未遂,应减轻处罚;4、陈伟波认罪、悔罪、系初犯;5、陈伟波的刑拘日期应自2018年5月10日计算。
被告人陈贺**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张俊磊的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陈贺**犯诈骗罪的定性无异议;2、起诉书指控陈贺**拨打电话次数19××9次、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陈贺**属于犯罪未遂,从事诈骗活动时间较短,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4、陈贺**系从犯、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英梅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辩护人谌艳杰的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陈英梅犯诈骗罪及部分指控事实有异议。1、陈英梅与受害人最终遭受的损失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2、陈英梅仅需要对其亲自拨打的电话承担相应的责任,公诉机关认定有误,实际拨打建立通话的次数不足500次,而非公诉机关指控的2849次;3、陈英梅为犯罪未遂;4、陈英梅系从犯;未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且系初犯、偶犯,构成坦白、认罪态度好;5、陈英梅刚满20岁,家中还有两个孩子是幼童,长期无人照顾。建议对陈英梅在一年内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福建龙岩诈骗的事实2017年12月中旬至2018年3月下旬,被告人苏琰、黄发榕、苏珅、魏银、余嘉隆、韩泉林、苏甜、童薏岚、余嘉伟先后在福建省龙岩市雁石镇红林村苏珅家内及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储木厂苏琰租住房内、龙岩市新罗区苏琰经营的源辉酒业店铺内以发放贷款的名义,通过电话、虚假网络贷款平台联系需求客户,以收取贷款手续费为幌子骗取客户钱财。被告人苏琰为组织者,提供笔记本电脑、手机、手机卡、电话号码等。苏珅负责通过银行卡转账,黄发榕和余嘉隆负责取款,苏甜和童薏岚负责打电话联系客户,魏银、韩泉林、余嘉伟负责微信聊天,苏琰按每人骗得钱财的百分之十给予提成。该诈骗团伙前后实施贷款类诈骗活动近三个月,涉及河南省临颍县滕某、广东省广州市黄浦区张某1等多名被害人被骗,被骗金额共计405814元。案发后被告人余嘉隆、余嘉伟、童薏岚、韩泉林家属通过向被害人滕某赔偿10000元,得到被害人滕某的谅解.被告人苏珅的家属积极退赃60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苏琰的供述,证明2017年12月份苏琰认识一个叫龙门顺(洗黑钱)的人,苏琰帮龙门顺取钱,龙门顺给其一个U盘,U盘里讲的是通过贷款模式诈骗。苏琰找到黄发榕(阿发),黄发榕学会后于2017年12月20号左右开始带着跟着苏琰的几个小弟在源辉酒业及苏琰住处以放贷款的名义,打电话等方式,通过电脑上的程序去操作实施诈骗,苏琰让苏珅给黄发榕帮忙,并让其监督几个小弟。苏琰提供电脑、手机、银行卡及电话号码,手机卡及微信号是黄发榕、苏珅收来的。黄发榕、苏珅负责管理,魏银、韩泉林、余嘉伟负责操作微信,苏甜、童薏岚负责打电话,大多数时间余嘉隆负责取款。诈骗做到2018年1月底停下了。2、被告人苏珅的供述,证明2017年12月前后,苏琰找到他,告诉他做以帮人贷款的名义骗钱的事,比较挣钱,叫他帮忙,骗到的钱给百分之十的提成。苏珅同意后,苏琰通过其本人微信发给苏珅一个名片,让苏珅联系购买微信号及手机卡。诈骗用的手机、笔记本电脑、银行卡都是苏琰提供的。具体操作就是苏琰给我们一些电话号码,我们按照脚本给那些人聊天,对方要求语音的话就让在场的女的用语音根受害人说,男的都是微信聊天骗人,女的都是打电话骗人。我就是参与电话诈骗,还帮苏琰购买微信号和电话卡,还帮他监视别人。我最开始去的地方是贮木场,之后去的是苏琰的老家。诈骗后的提成是苏琰通过现金或者微信付给我们的。2018年1月底我和苏琰吵架了,之后就没有再干。这期间我诈骗了2万多元,我们团伙经我收汇总的款项有六万左右。我干了最多有二十天的时间,苏琰给我的提成加起来总共有五千多元,平常花了。3、被告人黄发榕的供述,证明从2017年10月份的时候,其和苏琰在“老顽童”的家里,苏琰拿了一个U盘,放在电脑上,让其和“老顽童”学习U盘里面的操作流程,学完后,苏琰让“黑牛”、“小笼包”、“冰激凌”、“蚯蚓”、童薏岚、“老顽童”、苏甜、“冰激凌”的老婆廖欣欣和我九个人都在“老顽童”的家里开始以“贷款”方式诈骗。女的负责打电话找受害人,男的操作微信,给受害人发虚假的贷款平台,骗取受害人通过缴纳手续费、授权码、办理VIP通道,开通加急办理方式,分别骗取贷款额度的4%。银行卡、手机、电脑都是苏琰提供的,微信号是“老顽童”买的。骗到的钱“老顽童”在电脑上操作转账,“小笼包”去ATM机取现,钱拿回来全部上交苏琰。苏琰按照骗取的钱的10%发给我们。在“老顽童”家实施诈骗从2017年10月20左右开始一直做到2017年12月底停下。2017年12月底后,我们把实施诈骗的一些工具(手机、电脑)搬回苏琰在新罗区的源辉酒业,从2017年12月底做到2018年1月15号左右,2018年正月十五以后,又开始做,期间“小笼包”带来余嘉伟,余嘉伟跟着苏甜、“黑牛”一组开始诈骗。一直做到2018年3月底结束,韩文彬也参与进来。其在源辉酒业取过5、6次款,有一万多元,取款的还有魏银、“老顽童”、韩文彬。2018年清明节后到4月10号又做了几天,骗了几千元结束了。4、被告人魏银的供述,证明其平时在源辉酒业看店,有三天负责取钱的余嘉隆生病了,苏琰让其取钱,每天给其500元的工资,其同意后,阿发给其7、8张银行卡,三天取了十三四万元,得了1500元工资。2017年10月份,其和苏甜一组,“老顽童”和他妻子一组,“小笼包”和他女朋友一组,做过贷款诈骗。老板是苏琰,我们按照老板提供的需要办理贷款人的手机号码,联系他们,诈骗成功后,分得诈骗数额的10%。其和苏甜共诈骗成功了六七次,共计骗得七八千元。手机是苏琰的,微信号是苏琰出钱买的。5、被告人余嘉隆的供述,证明2017年11月份的一天,魏银喊其喝酒的时候认识苏琰,苏琰实施的诈骗活动其参与过,团伙还有阿发(黄发榕)、魏银、苏申(音)、苏甜、韩泉林(冰激凌)、冰激凌的老婆。苏琰是老板,负责诈骗用的电脑和手机、被骗人的手机号码都是苏琰提供,阿发和苏甜一组,冰激凌和他老婆一组,老顽童是管理人员。其负责取款,其不再的时候,魏银负责取款。一万元苏琰给其100元好处费,其至少取了五万元现金,苏琰给其1300元现金。6、被告人韩泉林的供述,证明2017年下半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卡扎菲让其跟他搞贷款类的赚钱,给其提10%的点,其同意后,卡扎菲将其带到老顽童的宅子,给其一个文本,让其按照文本话术打电话。打了三天电话,大概100多个号码,之后卡扎菲让其操作电脑,阿发、银子教其操作电脑诈骗,学了两天后其离开了,一个月左右以后,卡扎菲又喊其及其女朋友到源辉酒业继续诈骗,其及其女朋友一组开始诈骗。其两次做的时间太短,没有给其发工资。7、被告人苏甜的供述,证明2017年12月份其去苏坤家,苏琰让其跟着童薏岚等人学习打电话,苏琰提供的电话号。电话打通后,按照贷款的方式问对方是否愿意贷款,如果愿意,就让对方加微信,加微信后的事情其他人来做,魏银、冰激凌、阿发、余嘉隆操作微信。其从2017年12月份做到2018年4月1号左右结束。其打通电话加微信的有四五十个,其在苏琰提供的有电话号码的纸上标记有符号,同意加微信的在电话号码后面写√,没有打通或者不愿意加微信的在电话号码后面写X。余嘉伟2018年3月份也参与进来。手机、手机卡是苏琰提供的。余嘉隆负责取钱,取钱后交给苏琰,苏琰分给他们提成。8、被告人童薏岚的供述,证明2018年春节前的一个月,其还是以放贷款为名实施的诈骗。9、被告人余嘉伟的供述,证明2018年清明节前,余嘉隆让其到源辉酒业里面上班(做网络贷款诈骗),苏琰是老板,给其他人发工资,分配人员具体的分工。银子是管理后台和微信聊天,苏甜及其是一组,苏甜打电话后,让别人添加其微信,其在微信上按照准备好的文本给被害人聊天。黄发榕负责取诈骗来的钱款,前取回来交给苏琰,余嘉隆在其来之前也干过。其做成功两笔共计2万元额度的,共骗取1200元。每做成一笔,提成10%,苏琰共给其200元。以上笔录主要证实苏琰、苏珅、黄发榕等人在苏珅家中以及后来转移到源辉酒业期间内,以办理小额贷款为名,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然后以需要交手续的名义,让被害人自动交出财物,骗取大量被害人资金的犯罪事实。(二)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1、被害人滕某的陈述及银行转账明细,证明2018年1月1日下午有一个电话(150××××1725)给其打电话,当时其没接,夜里8点其回电,接电话的是一个女孩,说她是鼎盛信贷公司的客服人员,问其需不需要贷款,需要的话加微信。因其需要钱,就加了微信,其说想贷款5万元,并将其身份证及工商银行卡发给对方,对方给其发来一个贷款申请审核成功链接,其点开后显示其贷款额度58000元。对方说帮其快速通过审核,需要手续费。1月2日上午九点多,其把手续费464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提供的工商银行账户61×××67,户名是段泓。转款后对方说两小时贷款到其银行卡,但两小时后期未收到到账信息,其问对方,对方让其买份保险,其分两笔将保险费5800元转过去。夜里8点多,其发现贷款未到账,其进入鼎盛信贷公司网页,发现其提现额度为零,其给对方打电话,但是电话已打不通。2、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及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1月19日,其接到一个电话问其是否需要贷款,随后其添加对方提供微信,对方称要加8%的手续费,其在19日17时06分及19日18时23分,通过微信分两笔转账2400元给对方,随后对方又告知其征信有问题,让其交保证金2160元,其通过微信再次转账给对方,共计4560元。3、被害人江某的陈述及银行汇款单,证明2017年12月30日11时10分许,其手机收到一条短信,其添加对方微信号后,对方问其是否需要贷款,其说是的并按照对方要求操作,对方称申请贷款需要×××元包装费,其通过微信钱包转账至对方微信×××元,随后对方又让其交纳包装后的尾款×××元,其通过微信再次转账×××元,其在2018年1月2日10时20分向对方催款,对方称其有一笔逾期还款,需要交纳一年的利息共计5760元,其通过微信转账2760元,通过银行转账3000元,共计12160元。4、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明2018年1月2日上午,其接到电话询问是否需要贷款,并向其发送微信号,其添加后,对方让其交纳手续费,其分两笔转账2402.4元,2018年1月4日,对方让其先预缴一半的贷款利息,其分两次转账1129.8元,随后对方让其补交另一半贷款利息,其分两笔转账1023.5元,共计4555.7元。(三)视听资料1、余嘉隆取款时的监控录像截图2、黄发榕取款时的监控录像截图(四)辨认笔录1、余嘉隆辨认外号“冰激凌”的笔录2、黄发榕辨认外号“老顽童”、“小笼包”、韩文彬的笔录通过黄发榕、余嘉隆的辨认,可以确定,外号小笼包就是余嘉隆、乌龟是陈益成、小马是俞文斌、小李是李富超、老顽童是苏、冰淇淋是韩泉林等。(五)扣押清单扣押苏甜、韩泉林、余嘉伟、韩文彬、黄发榕、苏坤、苏琰、魏银物品清单(银行卡、手机、优盘)(六)银行票据及相关情况说明1、滕某10440元中国工商银行甘肃省分行转账单2、漯河市公安局反诈中心通过公安部反诈系统监控到的苏琰团伙使用的银行卡转账信息(杨串、段泓、詹可亮、黄天武、程勉洲、吴宝厚等)。3、公安部JASS系统导出的苏琰团伙使用的银行卡交易记录(七)苏甜、余嘉隆、韩泉林、魏银的判决书,被告人的前科材料。(八)谅解书、收到条及悔过书。
二、开设赌场的事实2018年4月初,被告人苏琰、陈益成、廖欣欣、陈坤荣(另案处理)、黄发榕、李富超、余嘉伟、俞文斌、韩文彬在福建省龙岩市禹州城上城10号楼30层、31层设立工作室,利用“重庆时时彩”等虚假网页进行博彩类赌博活动。被告人苏琰、陈益成、廖欣欣主要负责人员组织、赌博场地、软硬件设备、财务管理等事务,被告人黄发榕提供技术服务,其余人为“拉手”,负责从网上拉人进入赌博平台参加赌博活动,直到2018年5月10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的供述1、苏琰的供述,证明2018年4月份清明节的时候,陈益成、廖欣欣在新罗区禹州城上城小区开始做时时彩,让其帮忙找人做拉手,陈益成、廖欣欣负责给拉手发工资,做成功后,分几个点给其作为提成。其安排阿发、余嘉伟、胖子、小李、小马、彬彬过去。廖欣欣负责平台的财务,阿发负责把其安排过去的人学会拉人。陈益成、廖欣欣准备手机、电脑及定位软件。拉手用手机陌陌聊天,要注册一个女号,用定位软件把这个女号模拟定位到其他城市,搭讪男客户并骗取信任,骗他们到陈益成、廖欣欣购买的平台玩时时彩,让男客户加微信,扫二维码进入客服环节进行充值。输的钱都进入到廖欣欣的账户。2、陈益成的供述,证明其在2018年3月份开始和陈坤荣、廖欣欣、林龙生商量,每人兑一万多块钱,其和陈坤荣买了六台笔记本电脑,六部手机,六七个手机卡,并买了几个微信号,3月17号其通过微信转账给“小少”花2600元买平台(防重庆时时彩的软件),4月18号续了2600元费用。具体操作步骤是:用天下游软件虚拟自己的位置,用陌陌上的点点功能搜索附近人,找到后开始用编造的女人身份给对方聊天,后再转到微信上,骗取信任后,其给对方发在平台上经常赢钱的信息和截图,别人如果玩,就用微信给其转账,其在平台上给他们上分,一分一元,转账都转给廖欣欣的微信账户。清明节过后其搬到禹州城上城小区10栋30楼和31楼,林龙生不干了,苏琰加入,胖子、阿发、小马、小李都是苏琰介绍的拉手,廖欣欣负责客服财务,其负责日常管理,苏琰的女朋友帮过其给受害人语音聊天。拉手满勤工资3000元,金额10万以下10%提成,10万以上20%提成。3、廖欣欣的供述、证明2018年3月份陈益成在网上花2600元钱买了个“私彩”(私人操作的时时彩赌球模式,可以掌握后台的平台)。从2018年3月份开始其与陈坤荣、陈益成、黄水梅、谢天蓝在陈坤荣老家的家里做,集体投资拿出一部分钱,用来买手机、笔记本电脑及天下游软件,4月份换到新罗区禹州城上城继续做直到被公安机关抓获。其负责财务、收钱,给客户上分。阿发拉了两个人进来充值玩,其中一个充值了一万多,胖子拉了七八个人,其中一个充值了4千多。4、黄发榕的供述,证明2018年4月10号左右,苏琰让其带上贷款诈骗里面的聊天文本去禹州城上城小区找“乌龟”学习时时彩。其领着余嘉伟一起去的。“乌龟”教其用虚拟软件把微信位置定位到外地,再用陌陌添加或者跟附近人聊天,取得信任后告知受害人其在玩时时彩,引导受害人让他们也参与时时彩,其发给受害人一个二维码,让受害人看到虚拟的时时彩平台,让受害人跟着玩,有些受害人会跟着玩,其就让受害人找客服充值,客服就是廖欣欣。一开始带着受害人进来玩,让受害人多少赢一点,尝点甜头,受害人充值后廖欣欣会直接操作让那个受害人输掉,从中骗取钱财。余嘉伟、李富超、小马、苏甜、苏琰都参与了诈骗。笔记本电脑、手机都是“乌龟”提供。5、余嘉伟的供述,证明其与阿发一起去的禹州城上城,一个叫“乌龟”的人教其用天下游软件将位置虚拟到其他地方,李勇陌陌搜索附近人聊天。因其用的女微信号,很容易钓到男客户聊天,聊熟后引导受害人跟其玩时时彩,其在微信上发给受害人二维码,扫码后可以看到一个平台,平台客服是廖欣欣,想玩的受害人就让他们加客服充值。其每月底薪3000元,根据拉的人下注金额,按10%提成。团伙有小马、李福超(音)、乌龟、阿发、廖欣欣。苏甜、苏琰。6、李富超的供述,证明2018年4月15日左右,其与余文斌一起到龙岩找韩文彬介绍工作,韩文彬带其两人到源辉酒业,吃了晚饭后,韩文彬喊来源辉酒业老板“辉哥”开车带其前往禹州城上城小区10号楼31楼,见了“乌龟”、财务及“老二”,“乌龟”向其讲了工作流程,第二天下午一点开始在禹州城上城小区10号楼31楼中户上班,工作室里还有阿发、胖子及余文斌。“乌龟”给其发了一部手机,阿发、胖子教其怎么聊天。其负责聊天、寻找骗钱目标。其先用陌陌聊天,用软件修改当前地点然后添加附近人,和受害人打招呼后,就让对方加微信,其陌陌及微信账号都是手机里登录好的女孩头像,聊熟后其会告诉受害人其在玩竞猜游戏,问对方要不要一起玩,如对方玩就将“宝马理性投资”游戏二维码发给对方。其总共拉了四五个客户,没骗到什么钱。7、俞文斌的供述,证明2018年4月中旬,韩文彬介绍其和李富超去找源辉酒业老板辉哥上班,当天晚上10点左右辉哥开车带其及效力到禹州城上城小区10号楼31楼02室。乌龟”给其一个手机,提前把位置虚拟定位到外地,用陌陌搜索附近人聊天,一般找男的打招呼,对方回复后,就让对方加微信,按照准备好的话术聊天,引导受害人跟其玩“宝马理性投资”里面的彩球游戏,三倍下注,找客服充值。其保底月薪3000元,客服输掉金额的15%提成,其拉了20多天,拉进来5、6人,一共输了1500元左右。8、韩文彬的供述,证明其在2018年5月1号、2号的时候,“辉哥”让其去禹州城上城小区看人工作,一天100元钱。余嘉伟开车带其到禹州城上城小区10栋楼31楼中间住户。其负责看管监视阿发等人工作,他们帮的时候其帮助在陌陌上给受害人发送微信。让受害人扫描“宝马理性投资”二维码,告诉受害人其在玩比大小游戏,受害人想玩,就让受害人扫码充值。以上笔录证实陈益成伙同廖欣欣、陈坤荣(在逃)、苏琰等人,组织魏银、苏甜、蚯蚓、李富超、俞文斌等拉手,假冒重庆时时彩的名义以及利用“宝马理性投资”平台,引诱被害人进入平台进行投注赌博的犯罪事实。(二)蒋志华陈述及微信交易记录,证明2018年4月30日有人通过陌陌添加其为好友,对方头像是个女的,添加后说陌陌打字不方便,就直接互加微信,并通过微信告知其在玩“时时彩”,并发给其一个二维码,其打开后显示的是“野马什么投资”(记不清了),对方给其发截图显示怎么赢钱,其跟着下注,通过平台客服充值,几天后这个平台被关掉,对方又将其带到“宝马什么投资平台”(记不清了),完了几十分钟输掉2千多元。(三)辨认笔录黄发榕辨认陈益成、韩文彬、李富超笔录(四)扣押清单扣押廖欣欣、陈益成、李富强、愈文斌物品清单分别在(五)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情况三、关于江西遂川诈骗的事实2018年3月初至5月10日,被告人陈水源、余嘉隆、童薏岚、陈伟波、陈贺**、陈英梅、陈丽兰(已起诉)、王燕宝(已起诉)8人在江西省遂川县利用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陈浦生(在逃)租赁的帝王财富广场五单元1101室作为工作室,并利用陈浦生购置的电脑、打印机、手机等设备,以发放贷款的名义,通过陈浦生提供的电话号码、虚假网络贷款平台联系需求客户,以收取手续费为幌子骗取客户钱财。被告人陈水源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并打印陈浦生非法获取的手机号码,然后分发给各组(8人共分为4组,每组有一男一女两名组员)进行诈骗活动。陈浦生按照每人骗取金额的总数给每人百分之八的提成。该诈骗团伙在作案期间共拨打电话19××9次,其中被告人童薏岚拨打电话7210次,陈英梅拨打电话2849次,王燕宝拨打电话6980次,陈丽兰拨打电话2160次。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供述1、陈水源的供述,证明2017年12月4日“升哥”开车带其来到帝王置业五单元1101室,“胖子”教其实施诈骗的手段和流程,老板是“升哥”,他提供笔记本电脑和手机,手机是话务员打电话用的,电脑是男生登录微信诈骗用的。其和陈丽兰一组。通过微信给受害人发微信收款二维码,让对方扫二维码付费,每一组诈骗来的钱都有付款成功截图,其汇总后通过微信发给“升哥”,“升哥”根据每组诈骗的金额提成。其获利大约一两万元。2、余嘉隆的陈述,2018年4月上旬,“申哥”带其及其女朋友童薏岚到遂川县帝王物业五单元1101室,说做一单按照数额给其及童薏岚分别提成8.3%。其两人同意后,其和童薏岚一组,童薏岚负责打电话找客户,受害人要贷款就添加微信,其负责微信聊天骗取受害人贷款额度8%的包装费。其和童薏岚共做成功三单,骗取六千多元。老板“申哥”微信转账给其3000元。3、童薏岚的供述,证明2017年12月其到遂川县帝王公馆五单元1101室和陈水源、陈丽兰、陈伟波一块实施诈骗,干了一个多月其回家了。2018年3月26日其和其男朋友余嘉隆又一起到遂川县帝王公馆五单元1101室实施诈骗。其和余嘉隆一组,其负责打电话找客户,受害人要贷款就添加微信,余嘉隆负责微信聊天骗取受害人贷款额度8%的包装费。按照诈骗总额8%提成,其诈骗了四五万元,分到5千多元。申哥是老板,陈水源是管理者。4、陈伟波的供述,证明2017年12月份,其与“升哥”、陈水源、陈丽兰开车到遂川县帝王公馆五单元1101室出租屋,其跟着陈水源学习“广信贷”的诈骗方式,三天学会后,由陈丽兰打电话找需要贷款的客户,其与陈水源负责通过电脑微信诈骗。合作了十天,其获利两千元左右。童薏岚来后,其与童薏岚一组,童薏岚负责打电话,其负责网上聊天诈骗,合作有一个多月,获利五千元左右,按照诈骗的钱10%提成,“升哥”是老板。具体诈骗方式:通过打电话找客户,受害人要贷款就添加微信,通过微信告知受害人贷一万手续费8%。贷款通过先付4%,其给受害人发一个链接,受害人打开注册成功后,其给受害人发提现码,受害人登录连接后显示提现成功,48小时到账。其问受害人要下余4%。48小时后,受害人问贷款为什么未到账,其会告知办理贷款的客户多,开通VIP可以30分钟到账。贷款一万要交500元左右。其一共诈骗三十多万,获利不到4万。5、陈贺**的陈述,证明2018年3月15日陈水源代其及其女朋友陈英梅前往帝王置业五单元1101室,其和陈英梅一组,陈英梅打电话找需要贷款的客户,其利用电脑登录微信和受害人聊天,告知利息及额度,并提示收取8%的包装费。受害人同意后其会给对方发一个二维码,让对方扫码下载,下载审核通过后要授权码,其让受害人付4%包装费,受害人付过后,app上会显示提现成功,其会要受害人付另外4%包装费。根据诈骗金额给其8%提成,其共获利六七千元左右。6、陈英梅的供述,证明其与其男朋友陈贺**、陈伟波到遂川县泉江镇帝王公馆五单元1101房间实施诈骗,其与陈贺**一组。老板申哥(音)提供手机、手机号码、客户名单。其负责打电话找需要贷款的客户,告诉对方贷款额度是1万到20万,一万每月利息60元,对方有兴趣就让其加微信,陈贺**开始用微信聊天,告诉受害人要收取包装费8%,受害人同意后陈贺**会给对方发二维码,让对方扫码下载,下载审核通过后要授权码,陈贺**让受害人付4%包装费,受害人付过后,app上会显示提现成功,陈贺**会要受害人付另外4%包装费。其共获利六七千元。7、同案人陈丽兰的供述,证明2018年3月初,其跟随其男朋友陈水源到遂川县地王置业出租屋实施诈骗,团伙有陈伟波、陈贺**、陈英梅、余嘉隆、陈水源、童薏岚。女生负责打电话找需要贷款的人,男生负责聊天实施诈骗,每人获利诈骗总额的8%,老板微信昵称是“原力”。8、同案人王燕宝的供述,证明2018年清明节前后,其到遂川县泉江镇帝王公馆五单元1101房间,团伙有陈水源、陈丽兰、陈伟波、陈贺**、陈英梅、余嘉隆、童薏岚,老板是申哥。每人获利诈骗总额的8%,通过放贷款的名义实施诈骗。以上笔录证实外号“升哥”的人,组织陈水源、陈英梅、陈贺**、余嘉隆、童薏岚等人,以办理贷款的名义,诈骗被害人上当,自愿交出所谓的贷款手续费的犯罪事实。(二)被害人的陈述及微信转账记录1、被害人吴某的陈述及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4月17日15时30分,其接到一个电话,问其还需要借款业务吗?其回答需要。对方有人加其微信,说帮其贷款1万元要收取8个点手续费,通过微信发给其网络链接,让其下载邦邦速贷客户端安装并注册,其按照要求填写、提交,等待提现成功,对方让其将手续费发过去后给其提现密码,其将手续费发过去,对方将提现密码发过来,其输入提现密码后显示订单出款冻结,对方让其发1800元作为保单费用,其感觉被骗没再发钱,其问对方800元手续费什么时间可以退回,对方说1-7个工作日。过了几天就联系不到对方了。2、被害人朱某的陈述及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18年4月15日21时左右,一号码为182××××2377女性和其联系,称可以包装个人信息让其申请的银行贷款被审批,添加微信后,其谈好要贷款3万元,对方通过微信发给其一个app链接,其安装后发现是名叫邦邦速贷的app软件,4月16日对方让其微信转账1200元的手续费,其转账1200元后贷款未到账,对方让其再转1200元的手续费,其再次转账1200元后发现被骗。(三)证人证言1、地王财富广场五单元1101室房主王鑫风证言,证明其系江西省遂川县地王财富广场五单元1101室的房主,其于2017年11月27日将该房产租赁给王小琤。2、地王财富广场1101室租房人谢春燕证言,证明其丈夫王小琤于2017年11月份用其本人身份证,帮他朋友申哥租的江西省遂川县地王财富广场五单元1101室的房屋。其丈夫不知道申哥租房用途。(四)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五)陈英梅、童薏岚、陈丽兰、王燕宝作案时拨打过的电话号码复印件(六)陈英梅、陈丽兰、陈伟波、陈水源、王燕宝、陈贺**现场辨认作案工具照片四、关于抢劫的事实2015年7月30日晚,被告人魏银受李秀平(另案处理)指使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老汽车站以包车为由将被害人谢某(驾驶闽F×××××小汽车)骗至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翠屏路毛巾厂大门口,然后伙同徐本江、汤炜彬、庄彬华(三人已另案处理)将谢某拉下车,搜走谢的两部手机及现金3000元。接着又将谢带至李秀平开的小车后排,魏银和徐本江分坐谢的两边,庄彬华坐小车副驾驶座,李秀平将车开到新罗区东城隧道旁的蜈蚣山上。汤炜彬驾驶谢某的小车跟随其后,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魏银用手打谢某的脸。在蜈蚣山上,魏银、徐本江、汤炜彬、李秀平将谢某拉下车,李秀平用木棍威胁并殴打谢某,要谢拿钱,谢跪地求饶告诉李秀平其银行卡内有钱。后李秀平等人开车带谢某至新罗区南城登高东路东风桥加油站对面的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取出15500元交给李秀平。次日8时25分许,被告人魏银等按照李秀平的安排将谢某带到新罗区曹溪龙腾中路华鼎公馆5号楼车天下车行,以人民币30000元(扣除手续费1000元,实得29000元)将闽F×××××小汽车抵押给车行。随后由徐本江将谢某送走,并归还两部手机给谢某。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一)被告人魏银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30日晚上,其按照李秀平指使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老汽车站,找到一个私家车载客的,骗车主到新罗区南城翠屏路毛巾厂。到了之后,李秀平驾车堵在私家车后面,徐本江、汤炜彬及其一起抓住车主,徐本江在车主身上搜出手机、现金、银行卡,随后几人将车主带到李秀平车后座,其和徐本江坐在车主两边控制,李秀平女朋友坐在副驾驶,汤炜彬驾驶车主的车辆跟在李秀平车后。李秀平将车开到山上一处没有人的地方后,叫车主下车,其见李秀平随手在地上捡了一根木根,吓唬车主,并用手机录音录像。接着带上车主到新罗区南城登高东路东风桥加油站对面的建设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车主取完钱后将钱交给李秀平。李秀平让他人将车主的车开到龙腾路华鼎公馆车行将车抵押掉,次日早上8点左右,几人来到龙腾路华鼎公馆车行找到“老廖”,在车行二楼,“老廖”让车主写下一张借条,内容是车主将车抵押。其将抵押的钱交给李秀平。李秀平给其500元钱。(二)同案犯李秀平的供述、同案人徐本江的供述、同案人汤炜彬的供述、同案人庄彬华的供述,共同证实2015年7月30日晚,魏银受李秀平指使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老汽车站以包车为由将被害人谢某(驾驶闽F×××××小汽车)骗至龙岩市新罗区南城翠屏路毛巾厂大门口,魏银伙同徐本江、汤炜彬将谢某拉下车,搜走谢某的两部手机及现金。又将谢某带至李秀平开的小车后排,魏银和徐本江分坐谢的两边,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魏银用手打谢某的脸。在蜈蚣山上,魏银、徐本江、汤炜彬、李秀平将谢某拉下车,次日8时25分许,魏银等按照李秀平的安排将谢某带到新罗区曹溪龙腾中路华鼎公馆5号楼车天下车行,将闽F×××××小汽车抵押给车行。(三)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明2015年7月30日23时20分左右,其开车到新罗区老汽车站时,一个男子说要包车回适中,其让我开车去接两个在翠屏喜鹊毛巾厂的朋友。到喜鹊毛巾厂后,该男子将我车子熄火后将钥匙拔走,并伙同他人将其拉下车,又将其带至一部黑色小车后排,该男子和另一男的分坐其两边,扇其一耳光,7月31日时20分,他们载其到龙腾路一车行,将其的车抵押了30000元钱。(四)辨认笔录:1、魏银辨认李秀平、汤炜彬、庄彬华作案现场2、徐本江辨认作案现场,辨认李秀平、汤炜彬、魏银、庄彬华、廖万章笔录3、汤炜彬辨认作案现场,辨认李秀平、魏银、徐本江、庄彬华笔录4、李秀平辨认廖万章笔录、辨认作案现场笔录、辨认庄彬华、魏银、汤炜彬、徐本江笔录谢某辨认庄彬华、汤炜彬、李秀华、魏银笔录(五)书证:谢某银行取款明细、受案登记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琰、黄发榕、苏珅、魏银、余嘉隆、韩泉林、苏甜、童薏岚、余嘉伟、陈水源、陈伟波、陈贺**、陈英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福建省龙岩案参与人苏琰、黄发榕、苏珅、魏银、余嘉隆、韩泉林、苏甜、童薏岚、余嘉伟骗取数额405814元,数额巨大;江西遂川案参与人陈水源、余嘉隆、童薏岚、陈伟波、陈贺**、陈英梅拨打电话19××9次,属“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和犯罪未遂。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苏琰、陈益成、廖欣欣、黄发榕、余嘉伟、李富超、俞文斌、韩文彬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魏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将他人财物抢走,价值47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琰、陈益成、廖欣欣、陈水源在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发榕、苏珅、魏银、余嘉隆、韩泉林、苏甜、童薏岚、余嘉伟、陈伟波、陈贺**、陈英梅、李富超、俞文斌、韩文彬在其参与实施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黄发榕、苏坤、魏银、韩泉林、苏甜、童薏岚、余嘉伟、陈益成、廖欣欣、李富超、俞文斌、韩文彬、陈水源、陈伟波、陈贺**、陈英梅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悔罪,依法应当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发榕、苏坤、余嘉伟、陈益成、廖欣欣、李富超、俞文斌、韩文彬、陈水源、陈伟波、陈贺**陈英梅系初犯,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嘉隆、韩泉林、童薏岚家属在案发后共同退赃给受害人滕某10000元,并取得滕某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珅积极退赃6000元,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银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被告人苏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被告人苏琰、黄发榕、余嘉伟、魏银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苏琰辩护人以及其他辩护人提出的福建龙岩诈骗犯罪中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福建龙岩诈骗案中,被告人苏琰等人所使用的银行卡全部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用于诈骗犯罪的银行卡。银行卡的交易记录全部是用于诈骗犯罪,并不存在合法的资金流转。虽然被告人苏琰称有一部分是帮助“龙门顺”取钱的行为,但是所谓“龙门顺”的存在除苏琰自己的供述以外,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通过查证被告人苏琰等人用于诈骗的银行卡等证据,足以认定诈骗的数额为405814元,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苏琰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苏琰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苏琰在本起犯罪中,不但负责人员的组织、招募。而且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经常出入诈骗场所并与陈益成、廖欣欣共同谋划,组织并实施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被告人苏琰并未主动交代全部的犯罪事实,因此对于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苏琰认罪悔罪且构成坦白,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苏琰系初犯,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多名辩护律师提到的福建龙岩案从犯黄发榕、苏坤、魏银、余嘉隆、韩泉林、苏甜、童薏岚、余嘉伟是否应当对全部405814元诈骗数额承担责任的问题。
本院认为,以上被告人作为共同犯罪中,黄发榕和余嘉隆负责取款,苏甜和童薏岚负责联系客户,魏银、韩泉林、余嘉伟负责微信聊天,几名被告人虽然分工不同,但是都是诈骗活动必不可少的环节,以上几名被告人与苏琰共同实施了诈骗行为,应当对全部的诈骗数额承担法律责任。本院在量刑时亦会考虑其参与程度、退赃等情况酌情对其从轻处理。被告人黄发榕在诈骗罪,开设赌场犯罪中,系从犯,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依法应当构成坦白。辩护人提出的可以对被告人黄发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苏坤及其辩护人提到的苏坤是在苏琰出去忙的时候帮助其转账,故认为其负责银行转账有所不妥,对此
本院认为,苏坤其转账是用于诈骗的情况下受苏琰指示进行转账交易,起诉书认为其主要负责银行转账且其为从犯的定性准确。被告人苏坤系初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自愿退赃6000元,与查明的事实一致,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部分予以采纳。被告人魏银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可以对魏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被告人余嘉隆在明知苏琰等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依然帮助其就诈骗得来的赃款取钱,并获取收益,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的从犯。对其辩称的对诈骗事实不知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余嘉隆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嘉隆在庭审过程中并未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没有认罪,故不应认定为坦白。被告人余嘉隆系从犯,且家属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受害人滕某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泉林系从犯且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受害人滕某的谅解,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韩泉林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苏甜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苏甜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被告人童薏岚的辩护人提出的童薏岚系从犯,在第三起犯罪中属于犯罪未遂。童薏岚系初犯且构成坦白并取得受害人滕某谅解的辩护意见,与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关于被告人余嘉伟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余嘉伟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而应以诈骗罪定性的意见,经查,被告人余嘉伟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已经构成了“开设赌场罪”。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余嘉伟在第一起犯罪中系从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受害人滕某的谅解,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被告人陈益成辩护人称陈益成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没有从中获利从而认为被告人陈益成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益成伙同他人利用计算机网络开设赌博网站,引起多人投注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条件,其没有获利并非出于其主观意愿。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被告人廖欣欣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本院对廖欣欣辩护人提出的其作用较小、主观恶性不深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廖欣欣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可以对被告人廖欣欣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被告人李富超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李富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被告人俞文斌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俞文斌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被告人韩文彬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韩文彬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对于第三起犯罪中多名辩护人提出的拨打的电话数量应当扣除占线、空号等电话次数的问题,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水源、余嘉隆、童薏岚、陈伟波、陈贺**、陈英梅等人从拨打电话时起,已属着手实施诈骗。因拨打后是空号、错号、无人接听等情形,导致其诈骗钱财的犯罪目的不能得逞,系意志以外的原因属犯罪未遂,该情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诈骗未遂情形,应计入拨打诈骗电话次数。对于诈骗电话数量的认定,
本院认为,几名被告人在参与犯罪的过程中相互配合,互相合作,已经组成了严密的犯罪整体,分别拨打电话只是分工的不同。应当对整体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故陈水源、余嘉隆、童薏岚、陈伟波、陈贺**、陈英梅均应对拨打电话19××9次承担责任。被告人陈水源构成犯罪未遂,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陈水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被告人陈伟波构成犯罪未遂,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陈伟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被告人陈贺**构成犯罪未遂,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陈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被告人陈英梅辩护人提到的其实际拨打的次数不足500次的辩护意见与实际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英梅构成犯罪未遂,系初犯,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陈英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部分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之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苏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8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黄发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6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苏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3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魏银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8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余嘉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韩泉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苏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5000元;同时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刑初902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被告人苏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中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童薏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余嘉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4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益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廖欣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5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富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俞文斌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韩文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水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5年11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伟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2年11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陈英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所处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 杨少武
审判员 段梦野
审判员 郭丽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孟 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