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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1164号

李宏伟、付蒙与张淑云、李豊志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李宏伟;付蒙;张淑云;李豊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1164号

原告:李宏伟,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原告:付蒙,男,197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桂军,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蕾,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淑云,女,49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李豊志,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在湖洲市监狱服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昱錡(李豊志的儿子),男,汉族,居民,现住北京市昌平区。

第三人:李林树,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

第三人:刘志丰,男,196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伟、付蒙与被告李豊志、张淑云、第三人李林树、刘志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二原告撤回对被告李豊志、张淑云、第三人李林树、刘志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0.00元,减半收取13800.00元,由二原告共同负担。

审判员 范文革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秦国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