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青2802民初269号
原告:马海英,男,回族,1980年5月9日出生,住青海省格尔木市。
被告:马哈德,女,回族,1978年3月2日出生,住青海省德令哈市。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海英诉被告马哈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海英于2019年4月3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完钱款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海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海英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5元减半收取,即62.5元由原告马海英承担。
审 判 员 李春业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婉君
书 记 员 李国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