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1124民初1622号
原告:冯正发,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王淑英,女,汉族,1969年3月12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孙世林,男,汉族,1956年6月19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张会梅,女,汉族,1972年7月20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孙菊梅,女,汉族,1959年3月4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赵晓兰,女,汉族,1969年8月28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孙国义,男,汉族,1963年2月5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董惠英,女,汉族,1963年4月15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张玉芳,女,汉族,1961年4月18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孙泽荣,男,汉族,1957年9月3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林永兵,男,汉族,1963年12月7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孙宏伟,男,汉族,1972年10月23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张建强,男,汉族,1972年7月27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林汪军,男,汉族,1983年8月22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解德林,男,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陈顺荣,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罗红,男,汉族,1977年10月24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罗仲乾,男,汉族,1973年11月7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王巨伟,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原告:罗福全,男,汉族,1961年1月17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以上原告的诉讼代表人为:张建强,男,汉族,1972年7月27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陈顺荣,男,汉族,1966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被告:张天忠,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
被告:陈乾,男,汉族,1983年6月6日出生,农民,住临洮县。原告冯正发、王淑英、孙世林、张会梅、孙菊梅、赵晓兰、孙国义、董惠英、张玉芳、孙泽荣、林永兵、孙宏伟、张建强、林汪军、解德林、陈顺荣、罗红、罗仲乾、王巨伟、罗福全诉被告张天忠、陈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冯正发、王淑英、孙世林、张会梅、孙菊梅、赵晓兰、孙国义、董惠英、张玉芳、孙泽荣、林永兵、孙宏伟、张建强、林汪军、解德林、陈顺荣、罗红、罗仲乾、王巨伟、罗福全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正发、王淑英、孙世林、张会梅、孙菊梅、赵晓兰、孙国义、董惠英、张玉芳、孙泽荣、林永兵、孙宏伟、张建强、林汪军、解德林、陈顺荣、罗红、罗仲乾、王巨伟、罗福全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冯正发、王淑英、孙世林、张会梅、孙菊梅、赵晓兰、孙国义、董惠英、张玉芳、孙泽荣、林永兵、孙宏伟、张建强、林汪军、解德林、陈顺荣、罗红、罗仲乾、王巨伟、罗福全撤诉。案件受理费2591元,减半收取计1295元,由冯正发、王淑英、孙世林、张会梅、孙菊梅、赵晓兰、孙国义、董惠英、张玉芳、孙泽荣、林永兵、孙宏伟、张建强、林汪军、解德林、陈顺荣、罗红、罗仲乾、王巨伟、罗福全负担。
审判员 罗军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石彦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