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421民初428号
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千禧颐河园中林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41142405。
法定代表人:余启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盼盼,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4201710895502,特别授权。
被告:周学军,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被告:向亚娟,女,197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学军、向亚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周学军、向亚娟已交纳相应物业管理服务费为由,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开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宜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王彦
书记员陈冬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