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441号之一
原告:大连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
法定代表人:杨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成钢,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生国,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张洪宽,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大连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洪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新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隽婷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赵家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