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503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宗华煤炭购销站,住所地邢台县将军墓镇将军墓村,组织机构代码:56199876-3。
法定代表人:董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赵振生,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被执行人邢台市桥西鑫江煤炭物资经销处,住所地邢台市电厂路西由留村北,组织机构代码:74687641-2。
法定代表人:赵振生,该公司董事长。邢台县宗华煤炭购销站申请执行邢台市桥西鑫江煤炭物资经销处、赵振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2015)西民二初字第1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邢台市桥西鑫江煤炭物资经销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邢台县宗华煤炭购销站购煤款878504元及违约金;被告赵振生对上述欠款及违约金承担保证责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实施“两限一录”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剑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刘良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