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222民初1724号

刘小兰与付万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权纠纷
当事人
刘小兰;付万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2民初1724号

原告:刘小兰,女,1980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太和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万峰,男,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兰英,女,汉族,1965年9月1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兰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元,共计1400元由原告刘小兰承担。

审判员  闫建仁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祝秀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