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222民初1724号
原告:刘小兰,女,1980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太和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付万峰,男,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兰英,女,汉族,1965年9月1日生,住安徽省太和县。
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兰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元,共计1400元由原告刘小兰承担。
审判员 闫建仁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祝秀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