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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082执1323-1号

焦阳茜、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08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焦阳茜;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新乡超能电源有限公司;新乡天禄工业有限公司;新乡市北海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刘跃民;刘轲;余发启;崔新坤;刘赵杰;岳同伟;崔天禄;和占梅;和战备;余发圆;郭凯;王会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082执1323-1号

申请执行人:焦阳茜,女,1989年08月05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化学与物流电源产业园新七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跃民。

被执行人:新乡超能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余发启。

被执行人:新乡天禄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工业集约发展区环宇大道**。

法定代表人:崔新坤。

被执行人:新乡市北海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化学与物流电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光祖。

被执行人:刘跃民,男,1958年01月2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刘轲,男,1984年03月1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余发启,男,1969年11月1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崔新坤,男,1970年07月0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刘赵杰,男,1985年09月26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被执行人:岳同伟,女,1975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崔天禄,男,1944年02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和占梅,女,1956年09月1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和战备,男,1968年07月1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余发圆,男,1968年04月1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郭凯,男,1981年04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王会珍,女,1969年08月2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阳茜与被执行人和占梅、和战备、余发圆、郭凯、王会珍、新乡市北海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李光祖)、刘跃民、刘轲、余发启、崔新坤、刘赵杰、岳同伟、崔天禄、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刘跃民)、新乡超能电源有限公司(余发启)、新乡天禄工业有限公司(崔新坤)借款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082执132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和占梅、和战备、余发圆、郭凯、王会珍、新乡市北海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李光祖)、刘跃民、刘轲、余发启、崔新坤、刘赵杰、岳同伟、崔天禄、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刘跃民)、新乡超能电源有限公司(余发启)、新乡天禄工业有限公司(崔新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詹淑莉

审判员  徐纪斗

审判员  王洪洋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仝建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