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082执1323-1号
申请执行人:焦阳茜,女,1989年08月05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化学与物流电源产业园新七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刘跃民。
被执行人:新乡超能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余发启。
被执行人:新乡天禄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工业集约发展区环宇大道**。
法定代表人:崔新坤。
被执行人:新乡市北海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化学与物流电源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李光祖。
被执行人:刘跃民,男,1958年01月2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刘轲,男,1984年03月1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余发启,男,1969年11月1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崔新坤,男,1970年07月0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刘赵杰,男,1985年09月26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武安市。
被执行人:岳同伟,女,1975年11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崔天禄,男,1944年02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和占梅,女,1956年09月1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和战备,男,1968年07月1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余发圆,男,1968年04月1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郭凯,男,1981年04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执行人:王会珍,女,1969年08月21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阳茜与被执行人和占梅、和战备、余发圆、郭凯、王会珍、新乡市北海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李光祖)、刘跃民、刘轲、余发启、崔新坤、刘赵杰、岳同伟、崔天禄、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刘跃民)、新乡超能电源有限公司(余发启)、新乡天禄工业有限公司(崔新坤)借款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申请人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082执132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和占梅、和战备、余发圆、郭凯、王会珍、新乡市北海砂浆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李光祖)、刘跃民、刘轲、余发启、崔新坤、刘赵杰、岳同伟、崔天禄、河南豪邦家电有限公司(刘跃民)、新乡超能电源有限公司(余发启)、新乡天禄工业有限公司(崔新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詹淑莉
审判员 徐纪斗
审判员 王洪洋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仝建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