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81民初765号
原告:高刘亮,男,汉族,1983年8月2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祝辉,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斌升街28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黄福昌。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刘亮与被告成都星月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2019)川0114执异44号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故中止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潘秀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尹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