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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民特297号

王炜与郭春玲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
王炜;郭春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1民特297号申请人王炜,男,197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被申请人郭春玲,女,1941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东城区。申请人王炜申请宣告郭春玲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申请人王炜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宣告郭春玲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撤回宣告郭春玲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申请,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炜撤回要求宣告郭春玲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

审判员  敖文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田甜

书记员姚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