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甘0602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72年8月24日生,甘肃省武威市人,现住甘肃省武威市。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凉检公诉刑诉(2019)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30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武威市××区“平田整地”三标段工地现场,与被害人唐某因拉沙浆发生纠纷,进而引起吵打,在撕打过程中李某用拳头将唐某口中左上侧两颗牙齿脱落。被害人唐某被武威市人民医院诊断为:外伤性牙齿缺失,其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和被害人唐某就本案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出示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医院诊断证明、医学鉴定书、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当庭质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遇事不忍故意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闫会德
人民陪审员 付开华
人民陪审员 张锦花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彩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