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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4民初928号

林月华与杨海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3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潜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林月华;杨海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4民初928号

原告:林月华,女,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海龙,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幸福路**。

负责人:黄月玲,该公司经理。 原告林月华与被告杨海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林月华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月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林月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计1181元,由林月华负担。

审判员  孔剑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徐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