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824民初928号
原告:林月华,女,1955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海龙,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市。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市梅城镇幸福路**。
负责人:黄月玲,该公司经理。 原告林月华与被告杨海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潜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林月华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月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林月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计1181元,由林月华负担。
审判员 孔剑平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徐珊珊 更多数据: